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85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曾歆渝 (原名 曾瓊慧 )
曾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