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3月30日│97年7月24日│97年8月4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603、│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603、│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603、││機關年度案號│2824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824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824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號│號(原聲請書漏載97年度毒偵字│├─┬─────┼──────────────┼──────────────┼──────────────┤│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8號│98年度訴字第178號│98年度訴字第17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0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0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01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02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02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02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4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8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85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8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3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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