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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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自訴人丙○○○○○○被告庚○○
乙○○壬○○己○○子○○丑○○
癸○寅○○甲○○戊○○丁○○辛○○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丙○○○○○○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序顯然不合規定,爰依首揭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莊明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