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