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二、一一九三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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