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0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竊盜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自民國96年
9月15日10時40分起」更正為「自民國96年9月15日不詳時間起」、附表補充更正如後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7次竊盜犯行,均係臨時起意,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雖稱其有精神分裂,因藥沒有吃夠,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等語辯解,然查被告於警詢中,對其係如何竊取物品情節,尚能清楚描述,且於警方詢問是否犯有其他案件時,尚知否認掩飾,堪認被告於行為時,對其自身行為,應仍具有相當之認識與支配能力,而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辨識力顯著降低之程度,故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率爾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犯後坦承認犯行,態度良好,而其所竊取之財物均已返還被害人等,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節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拘役刑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考量被告係大專畢業,現無業,經濟狀況小康,且為輕度精障人士等情,有卷附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各1份可憑,併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犯後坦承犯行,業有悔意,並僅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其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至其應如何執行,宜由檢察官考量被告所犯罪名,並參酌其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個人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併此敘明。又因本院對被告為刑法74條第2項第5款提供義務勞務之宣告,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第5款、第
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玉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取之物品│宣告刑││││││(價值新台幣│││││││)││├──┼─────┼────┼────┼──────┼────┤│1│96年9月15│漢神百貨│甲○○│CUMAR之男用│拘役貳拾│││日之某時許│6樓││皮夾2個│日││││││(4160元)││├──┼─────┼────┼────┼──────┼────┤│2│96年9月15│漢神百貨│乙○○│A.TESTONI之│拘役貳拾│││日10時40分│3樓││皮帶1條│日││││││(9800元)││├──┼─────┼────┼────┼──────┼────┤│3│96年9月16│漢神百貨│庚○○│MONOBLANC之│拘役叄拾│││日21時30分│3樓││男皮夾1個│日││││││(10400元)││├──┼─────┼────┼────┼──────┼────┤│4│96年9月20│漢神百貨│戊○○│ARMANI之側背│拘役叄拾│││日12時│3樓││包1個│日││││││(25800元)││├──┼─────┼────┼────┼──────┼────┤│5│96年9月20│漢神百貨│辛○○│CERRUTI1881│拘役叄拾│││日19時30分│3樓││之側背包1個│日││││││(16800元)││├──┼─────┼────┼────┼──────┼────┤│6│96年9月23│漢神百貨│丙○○│COWA之皮夾2│有期徒刑│││日12時30分│8樓││個(4360元)│貳月│├──┼─────┼────┼────┼──────┼────┤│7│96年9月25│漢神百貨│己○○│AIGNER之背包│有期徒刑│││日11時5分│3樓││1個│貳月││││││(3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