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於民國96年7月2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釗堂 於民國(下同)95年5月
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9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4月10日起至125年4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釗堂於①95年5月16日、②96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450,000元、②4,00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①四點二四碼、②二一點二七二碼機動調整。③第三人黃釗堂邀同案外人 葉秋菊 為連帶債務人於96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③6,430,000元,約定利息按撥款時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三機動調整計算之利率,①及③借款之期限均為1年,以每月為一期,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月計付。②借款之期限為15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黃釗堂自①96年11月28日、②97年4月20日、③97年1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2,450,000元、②2,251,742元、③6,43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貸款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及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5月15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6月1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6年5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南鎮│興國││1081─36│建│137│全部│甲○○││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758○○○鎮○○段10│雲林縣斗南鎮新│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8.61│232.│陽台18.95│全部│甲○○││0││81-36地號│生三路3600巷1│造│二層68.33│71│露台28.15││││1│││號││三層63.83│││││││││││四層31.9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