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瑞文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彭文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振芳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瑞文興企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建成分行│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壹萬柒仟伍佰元│CC三一八三五八││││甲○○││││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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