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振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振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振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分別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5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04年度基簡字第3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104年度基簡字第5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2月,104年度基簡字第7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以105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11罪)、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後者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其餘部分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嗣受刑人於104年4月29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483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4839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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