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2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勝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勝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彭勝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
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
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
;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
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
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
被告彭勝銘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彭勝銘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
年度審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與他案裁
定定執行刑後,於民國100年3月27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詎仍不思悔改,又於105年3月28日晚間7時許,在停放
在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105年3月30日晚間6時36分許,因另涉竊盜案
件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後採尿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移送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彭勝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
:105年4月14日、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委外送驗清單(檢體編號
:A105025)、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

三、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檢察官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政軒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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