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陳錫欽
被 告 林盟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
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