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41歲民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許瑜容 律師被告乙○○41歲民指定辯護人 施旭錦 律師被告丁○○48歲民指定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甲○○53歲民
入出境證號指定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被告戊○○33歲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丁○○、甲○○、戊○○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丁○○、甲○○、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於同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95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95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 渠等 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5年5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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