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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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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