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即何秀忠)
(現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指定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指定辯護人 施旭錦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
(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訴人即被告戊○○
(現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被告丙○○等6人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丁○○、甲○○、己○○及戊○○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6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8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2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吉雄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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