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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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庚○○
己○○丁○○丙○○戊○○陳楊淑辛○○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92,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12,36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石有為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