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3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