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台灣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8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為新台幣(下同)552萬4072元(85*49302+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3620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1300元,尚有6萬23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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