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