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國民乙○○
國民上一人義務辯護人 林俊欽 律師被告丁○○
國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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