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3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泓榮 指定辯護人 余欽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榮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泓榮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