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博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博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此外,受刑人於112年9月1日及同年11月22日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現仍逃匿中而無從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且本案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張博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數年前不詳時日至111年1月5日111年4月27日111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1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2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46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2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5日112年9月27日112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5日112年11月1日112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28號1.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86號2.編號2至5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強制換頁==========(續上頁)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7日111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2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2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7日112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日112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1.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86號2.編號2至5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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