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泓榮 選任辯護人 余欽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泓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經自白犯行,且有固定住所,與未婚妻同住,共同扶養小孩,無逃亡動機,亦有母親需其照料,故請求具保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警方職務報告、對話紀錄等卷內事證為證,足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又考量被告前經原審通緝始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且本案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罪刑不輕,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經審酌國家社會秩序之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日後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尚無其他強制處分得代替羈押,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至於聲請意旨所稱被告之家庭狀況,均無礙於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