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4號聲請人許國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聲請人(應以票據權利人為聲請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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