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戊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9,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