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2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郁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會員名冊及互助會相關會規以及債務人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