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25號上訴人即原告鉅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8,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