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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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續字第3號上訴人即請求人 陳忠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榮江 間因100年度續字第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門牌號碼台中縣○○區○○路○○○巷○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