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柏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柏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柏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6月及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其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1742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柏村㈠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再於98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98年10月8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接續執行中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42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1年7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
101年5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判決影本、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等文件存卷可查,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因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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