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志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婚字第509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