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890號債權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傅勝利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