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893號債權人昱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因哲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江因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