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六四號被告 余志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即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高玉舜右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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