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五四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張寧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簡色嬌~B3法官黃清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福連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