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洋 訴訟代理人 方世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勞工法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