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王秋發
楊敏芝
王為煌
被告 洪承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