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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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4號

債權人 鄧涵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祐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陳報本件請求金額23,0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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