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4號
債權人 鄧涵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祐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陳報本件請求金額23,0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