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哲民律師
吳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20日起執行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本院裁定自98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本院審酌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犯行,既有證人 謝瑞麟周至誠 之指訴及海洛因等扣案證物可佐,所涉上開犯行非但罪嫌重大,復係犯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既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則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被告自承其在緬甸十多年從事有機肥料,經查其入出境頻繁,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佐,是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此外,被告雖主訴罹患嚴重椎間盤突出之疾病,然被告於98年9月間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針對椎間盤突出疾病就診,該所有提供14日份量之鬆弛劑供被告服用,經該所安排於所內為被告拍攝X光片,並經醫師診斷,被告之骨刺疾病並無大礙,該所仍有提供藥物治療,繼續門診追蹤,會繼續觀察其個案情形,如有其他症狀該所無法治療,亦會戒護就醫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2紙附卷可參,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情事,此外,聲請人之情形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是聲請人2次以同一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呂美玲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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