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原告 方文娟 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告千盈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秋菊 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 律師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被告頂擎一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哲綸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被告萬肯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祥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千盈美容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馬秋菊涉有刑事傷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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