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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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條根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8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8年月11日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但依上述理由被告甲○○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無理由,應加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黃宣撫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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