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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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聲請人對台灣土地銀行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書影本。
2.請釋明聲請人擔任債權人為台北富邦銀行之附卡持有人之債務已因正卡持有人未為清償致使聲請人需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證明文件。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請釋明聲請人負擔 李科含 連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逾期未清償之狀況?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6.每月扶養李科含、 李欣樺 各10,991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請就教育費以外支出項目為舉證)。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美國人壽、保誠人壽、國際紐約人壽等保險契約書影本(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8.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9.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 李秀真 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0.請釋明聲請人對泰銓有限公司之每年度盈餘請求數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11.請釋明聲請人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個人「財交」所得原因為何。
12.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3.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