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聲請就本院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二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人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