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藍波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以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八號提起公訴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八八號判決確定,惟該案之被害人 許煒雄 (已死亡)持有之藍波刀一把,經查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三款所定之違禁物,此有台南市警察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八九南市警保字第七0五五二號函可憑,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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