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易書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易書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5年10月間某日,在新竹縣峨眉鄉石井村富興頭4號住處房間內,竊取其兄 李亞諭 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得手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經李亞諭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該張信用卡向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上偽造「李亞諭」署名(附表一編號11至16部分,未偽造署名)再持交各該商店店員而據以行使,致使萬泰銀行及各特約商店均誤以為係李亞諭本人持卡消費,並因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足以生損害於李亞諭、萬泰銀行及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李易書於97年2月間收受萬泰銀行所寄發之信用卡新卡後,旋在上開信用卡背面偽簽「李亞諭」之署名1枚,藉以表示係由本人親自簽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均有權使用之意思,而偽造信用卡背面私文書,再經開卡程序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該張信用卡向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上偽造「李亞諭」署名(附表二編號1至4及編號9至12部分,未偽造署名),再持交各該商店店員而據以行使,致使萬泰銀行及各特約商店均誤以為係李亞諭本人持卡消費,並因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足以生損害於李亞諭、萬泰銀行及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因認被告李易書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結論參照。
三、經查,本案係經檢察官於99年11月10日對被告李易書向本院起訴,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1月10日 竹檢家良 98偵6445字第5579號函上之本院99年11月10日收狀戳1枚在卷可憑,惟被告李易書已於99年11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惟卻予以起訴,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是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表一:
┌──┬────┬────────────┬──────┐│編號│消費日期│特約商店名稱│金額│││││(新臺幣)│├──┼────┼────────────┼──────┤│1│95.10.26│新麗都美容名店│3,520元│├──┼────┼────────────┼──────┤│2│95.10.23│LEVI'S竹東加盟店│2,960元│├──┼────┼────────────┼──────┤│3│95.11.03│優加力-芎林二站│300元│├──┼────┼────────────┼──────┤│4│95.11.19│中國石油關東橋站│500元│├──┼────┼────────────┼──────┤│5│95.11.21│新麗都美容名店│3,520元│├──┼────┼────────────┼──────┤│6│95.11.24│台亞中山站│500元│├──┼────┼────────────┼──────┤│7│95.11.28│新麗都美容名店│2,420元│├──┼────┼────────────┼──────┤│8│95.12.08│BANJIN│3,700元│├──┼────┼────────────┼──────┤│9│95.12.08│中國石油關東橋站│300元│├──┼────┼────────────┼──────┤│10│95.12.03│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11│96.04.11│語音轉帳繳納電話費│867元││││(另有10元手續費)││├──┼────┼────────────┼──────┤│12│96.04.11│語音轉帳繳納電話費│889元││││(另有10元手續費)││├──┼────┼────────────┼──────┤│13│96.05.28│語音轉帳繳納電話費│161元││││(另有10元手續費)││├──┼────┼────────────┼──────┤│14│96.07.05│語音轉帳繳納電話費│845元││││(另有10元手續費)││├──┼────┼────────────┼──────┤│15│96.07.31│語音轉帳繳納電話費│845元││││(另有10元手續費)││├──┼────┼────────────┼──────┤│16│96.08.31│語音轉帳繳納電話費│845元││││(另有10元手續費)││└──┴────┴────────────┴──────┘附表二:
┌──┬─────┬────────────┬──────┐│編號│消費日期│特約商店名稱│金額│││││(新臺幣)│├──┼─────┼────────────┼──────┤│1│97.02.14│和信電訊-線上繳款│1,314元│├──┼─────┼────────────┼──────┤│2│97.02.16│和信電訊-線上繳款│1,006元│├──┼─────┼────────────┼──────┤│3│97.03.08│和信電訊-線上繳款│1,164元│├──┼─────┼────────────┼──────┤│4│97.03.08│和信電訊-線上繳款│2,053元│├──┼─────┼────────────┼──────┤│5│97.03.18│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580元│├──┼─────┼────────────┼──────┤│6│97.03.18│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750元│├──┼─────┼────────────┼──────┤│7│97.03.18│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890元│├──┼─────┼────────────┼──────┤│8│97.03.18│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店│2,573元│├──┼─────┼────────────┼──────┤│9│97.04.11│和信電訊-線上繳款│1,685元│││(起訴書誤│││││載為97.05.│││││09)│││├──┼─────┼────────────┼──────┤│10│97.05.07│和信電訊-線上繳款│2,194元│├──┼─────┼────────────┼──────┤│11│97.06.14│和信電訊-線上繳款│1,985元│├──┼─────┼────────────┼──────┤│12│97.07.13│和信電訊-線上繳款│1,112元│├──┼─────┼────────────┼──────┤│13│97.07.23│中國石油關東橋站│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