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70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代理人 陳昱瑄
被告車號000-0000號所有權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號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