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附民原告 陳宏武 附民被告 劉于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