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5號原告 曹淑媛 被告 林昶佑 法定代理人 黃姿蓉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補字卷第19至25頁、本院卷第1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