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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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元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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