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