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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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乙○○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裁判法院欄中關於「法官吳光釗」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昆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