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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